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594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牢“两个至上”理念,着力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强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实际情况,决定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范围
(一)督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四不两直”、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督查范围。各盟市和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含上级公司)、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二、领导工作组
为强化安全培训专项督查效果,成立专项督查领导工作组。
组 长:徐 义 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曹广地 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
杜国义 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庞勇 、王洪存、孙 锐、肖云飞、罗 雯、任崇延、谢旭光、苏广平 、王 春、刘春燕、曹 艳、朱彩文、于昊宇
专项督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负责日常协调沟通、督查安排,汇总督查情况,撰写督查情况通报等。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盟市和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管理情况、考核情况。
(二)煤矿企业(含上级公司)安全培训建设、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情况,培训情况。
四、督查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自2022年5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
(一)集中督查(2022年5月至10月)。自治区能源局对重点盟市集中全面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总结(2022年11月-12月)。
一是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本辖区安全培训管理情况报告至盟市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二是盟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本辖区安全培训管理情况报告至报告至自治区能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筹划部署。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煤矿企业要提高对开展安全培训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培训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严厉打击假培训、假证件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针对安全培训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要第一时间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规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全面提高依法管企能力。
(二)严格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要强化严格日常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安全培训涉及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对培训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不放心企业或机构,要加大检查频次,必要时派人盯守。
(三)重点督导,紧盯问题或隐患整改。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各安全培训机构、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责任,紧盯整改落实,务必做到问题或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决不放过,坚决防止问题或隐患整改不到位演变为事故。
(四)统筹兼顾,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止出现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等现象。要妥善处理安全监管与指导服务的关系,不得影响企业正常合法合规经营,主动适应疫情常态化新形势下安全监管新需求,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和监测预警系统,通过远程巡视、线上执法、视频调度等方式落实安全培训管理措施。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培训管理信息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信息。按照本方案“四、督查时间安排”总结阶段时间节点要求报送。
请将该文件传达至辖区内涉煤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企业(含上级公司)。
2022年5月17日
(综合保障中心联络员:任崇延,联系电话:15661243555)
(电子邮箱:409026852@qq.com。)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471-6659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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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7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区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的通知
内能安监字〔2022〕594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牢“两个至上”理念,着力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为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坚强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19〕4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安全培训实际情况,决定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和范围
(一)督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四不两直”、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二)督查范围。各盟市和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含上级公司)、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
二、领导工作组
为强化安全培训专项督查效果,成立专项督查领导工作组。
组 长:徐 义 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曹广地 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
杜国义 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成 员:庞勇 、王洪存、孙 锐、肖云飞、罗 雯、任崇延、谢旭光、苏广平 、王 春、刘春燕、曹 艳、朱彩文、于昊宇
专项督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综合保障中心,负责日常协调沟通、督查安排,汇总督查情况,撰写督查情况通报等。
三、督查重点内容
(一)盟市和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管理情况、考核情况。
(二)煤矿企业(含上级公司)安全培训建设、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软、硬件建设情况,培训情况。
四、督查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督查自2022年5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
(一)集中督查(2022年5月至10月)。自治区能源局对重点盟市集中全面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总结(2022年11月-12月)。
一是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本辖区安全培训管理情况报告至盟市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二是盟市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本辖区安全培训管理情况报告至报告至自治区能源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筹划部署。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煤矿企业要提高对开展安全培训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培训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严厉打击假培训、假证件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针对安全培训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要第一时间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规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全面提高依法管企能力。
(二)严格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要强化严格日常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安全培训涉及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对培训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不放心企业或机构,要加大检查频次,必要时派人盯守。
(三)重点督导,紧盯问题或隐患整改。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各安全培训机构、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整改责任,紧盯整改落实,务必做到问题或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决不放过,坚决防止问题或隐患整改不到位演变为事故。
(四)统筹兼顾,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止出现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等现象。要妥善处理安全监管与指导服务的关系,不得影响企业正常合法合规经营,主动适应疫情常态化新形势下安全监管新需求,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和监测预警系统,通过远程巡视、线上执法、视频调度等方式落实安全培训管理措施。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级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培训管理信息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信息。按照本方案“四、督查时间安排”总结阶段时间节点要求报送。
请将该文件传达至辖区内涉煤旗县煤矿安全培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煤矿企业(含上级公司)。
2022年5月17日
(综合保障中心联络员:任崇延,联系电话:15661243555)
(电子邮箱:409026852@qq.com。)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