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68786 | 主题分类 | 煤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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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内能煤开字〔2021〕957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公文时效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能煤开字〔2021〕957号
各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核准程序。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等要求。
三、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核准。
四、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五、项目单位应当对核准项目的申报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报送申请核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六、项目核准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要按照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开工建设等后续基本信息。
七、项目核准办结时限、核准变更、核准延期等事项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原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原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471-6659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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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687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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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内能煤开字〔2021〕957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
主题分类 | 煤炭 |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时间:2021-11-30 17:32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能煤开字〔2021〕957号
各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建、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核准程序。
二、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等规定,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等要求。
三、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核准。
四、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除外),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五、项目单位应当对核准项目的申报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盟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报送申请核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六、项目核准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有关规定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要按照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开工建设等后续基本信息。
七、项目核准办结时限、核准变更、核准延期等事项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原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原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