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5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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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文时效 |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25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应自我消纳、自主调峰,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按照《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项目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储能配置具等提出要求。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3亿千瓦时,可分期分批投产,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分期分批投产方案。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6、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7、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8、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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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5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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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时间:2023-11-15 16:13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25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应自我消纳、自主调峰,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按照《电力法》要求,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项目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应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建设运行期内须按照同一法人统一经营管理,避免产生转供电问题。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配套产业、新增负荷年用电量、储能配置具等提出要求。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明确了项目作为整体接受公用电网统一调度,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把关后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对新增负荷要求,允许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或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3亿千瓦时,可分期分批投产,须在申报方案中明确分期分批投产方案。
2、引入了峰谷差率概念以优化储能配置方案,保证从公用电网受电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新增负荷自然峰谷差率,峰谷差率=(最高负荷—最低负荷)/最高负荷。
3、明确新能源、负荷、储能的投产时序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当新能源建设时序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要通过临时供电保证负荷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切换至正常运行方案。
4、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5、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6、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7、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8、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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