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59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文时效 |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推进全区清洁生活生产,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五类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消纳方式、燃煤电厂、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要求配建的新能源需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用地要求,允许周边符合新能源建设要求地块建设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省道、县道两侧边坡、露天排土场的周边物流集中区域也可用于新能源建设
2、明确了厂用电负荷可存量替代。
3、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4、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5、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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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时间:2023-11-15 16:16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推进全区清洁生活生产,加快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提出五类全额自发自用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提出了新增负荷定义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消纳方式、燃煤电厂、前期工作、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要求配建的新能源需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项目主体自行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的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用地要求,允许周边符合新能源建设要求地块建设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省道、县道两侧边坡、露天排土场的周边物流集中区域也可用于新能源建设
2、明确了厂用电负荷可存量替代。
3、明确了项目在系统备用资源富余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备用容量支持,具体事宜由项目主体与电网企业自行协商。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4、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5、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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