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5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文时效 |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推动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改变传统供电方式、降低煤耗水平,且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7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项目是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向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消纳空间。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新能源配置规模、技术方案、前期工作、开发主体、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为保障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一体化运营实施效果,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控股法人,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燃煤自备电厂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投产,且与燃煤自备电厂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新能源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申报条件,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控股法人。
2、明确了新能源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3、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4、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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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时间:2023-11-15 16:17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推动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改变传统供电方式、降低煤耗水平,且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7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项目是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向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消纳空间。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新能源配置规模、技术方案、前期工作、开发主体、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为保障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一体化运营实施效果,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控股法人,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燃煤自备电厂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投产,且与燃煤自备电厂运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接入工程建设主体要求。新能源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放宽了申报条件,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或同一集团控股法人。
2、明确了新能源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3、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4、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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