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5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公文时效 |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促进煤电与新能源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新能源,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实施,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项目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燃煤机组性质、寿命,改造后调节能力,运行工况、新能源开发场址等提出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对燃煤机组改造后调节能力,新能源规模配置方式、开发方式等提出要求。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定新能源规模,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厂实现实质性联营,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和接入线路。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明确了现役、核准在建机组在纯凝工况和供热工况下的调节能力要求。
2、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3、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471-6659443 网站支持ipv6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91 "));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6594 | ||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能源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3-11-10 | ||
公文时效 |
发布时间:2023-11-15 16:20来源:自治区能源局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于2022年印发了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针对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电灵活性改造消纳新能源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废止。《实施细则》旨在促进煤电与新能源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新能源,推动燃煤电厂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实施,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6章,18个条款。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项目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的原则,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煤电与新能源实质性联营,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建设新能源。
第二章为申报条件,针对燃煤机组性质、寿命,改造后调节能力,运行工况、新能源开发场址等提出要求。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第三章为建设管理,对燃煤机组改造后调节能力,新能源规模配置方式、开发方式等提出要求。按照新增调节空间1:1确定新能源规模,配建的新能源要与相应的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燃煤电厂实现实质性联营,电网企业按照新能源场址,规划建设汇集变电站和接入线路。
第四章为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项目投资主体自行编制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项目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为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的方面有哪些?
1、明确了现役、核准在建机组在纯凝工况和供热工况下的调节能力要求。
2、明确了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批复的能源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3、对于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以前细则和批复要求中未予明确,但本细则中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批复项目如需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mac用户使用command s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