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等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颁发管理工作,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办理。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三、申办条件
(一)煤矿企业申请领证:应当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煤矿申请领证:1.井工煤矿应当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令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露天煤矿应当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申办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登录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信息,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网址:(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
(二)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正,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受理后转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三)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申请企业可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或者电话(0471-5221718)查询审批结果。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由企业到受理中心领取或按企业填报地址邮寄送达。
五、申报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延期
1.初次申请、延期(非直接延期)
煤矿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1);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盖公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盖公章);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冲击地压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防治水管理机构和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
(5)在线填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复制件);
(7)为从业人员(不含煤矿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所属矿井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制件);
(10)所属煤矿名称清单(盖公章);
(1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制件);
(1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延期提供)。
煤矿: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1);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在有效期内的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机电、技术、通风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盖公章);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盖公章);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冲击地压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防治水管理机构和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
(6)在线填报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
(7)在线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证号;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10)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复制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复制件),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复制件);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冲击地压矿井);
(1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反映实际情况的实测图纸:
a.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b.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及成立兼职救护队文件(复制件);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复制件);
(17)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申请首次办证矿井)
(19)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20)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2.直接延期
煤矿企业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提交如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3);
(2)煤矿安全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批复文件;
(3)矿长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制件);
(6)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7)三年内针对《实施办法》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况的说明材料(煤矿企业直接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出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主要负责人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2);
(2)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复制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2.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2);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3.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2);
(2)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首次申请和非直接延期申请,且不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内;直接延期申请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内;变更申请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
对有必要到现场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以及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补正、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整改等不计入时限。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煤矿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与网上申请材料一样的纸质材料一份交发证机构;延期或变更的一并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发证机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附件4: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附件5: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受理联系人:苏广平
联系电话:0471-5221718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c座406
审核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471-5222017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471-6659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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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等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颁发管理工作,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办理。
二、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
三、申办条件
(一)煤矿企业申请领证:应当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煤矿申请领证:1.井工煤矿应当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令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露天煤矿应当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申办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登录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资料、信息,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网址:(https://zhxx.chinamine-safety.gov.cn/mj/a/login)。
(二)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正,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受理后转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三)对准予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申请企业可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或者电话(0471-5221718)查询审批结果。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由企业到受理中心领取或按企业填报地址邮寄送达。
五、申报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延期
1.初次申请、延期(非直接延期)
煤矿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1);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盖公章);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盖公章);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冲击地压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防治水管理机构和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
(5)在线填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复制件);
(7)为从业人员(不含煤矿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所属矿井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制件);
(10)所属煤矿名称清单(盖公章);
(1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制件);
(1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延期提供)。
煤矿: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1);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在有效期内的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机电、技术、通风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盖公章);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盖公章);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冲击地压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防治水管理机构和冲击地压防治管理机构;
(6)在线填报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
(7)在线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证号;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
(10)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复制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复制件),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复制件);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冲击地压矿井);
(1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反映实际情况的实测图纸:
a.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b.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及成立兼职救护队文件(复制件);
(16)井工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复制件);
(17)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申请首次办证矿井)
(19)工商营业执照(复制件);
(20)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2.直接延期
煤矿企业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提交如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3);
(2)煤矿安全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批复文件;
(3)矿长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制件);
(6)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7)三年内针对《实施办法》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况的说明材料(煤矿企业直接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出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主要负责人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2);
(2)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复制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2.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2);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3.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盖公章,见附件2);
(2)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制件)。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首次申请和非直接延期申请,且不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审批时限为35个工作日内;直接延期申请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内;变更申请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内。
对有必要到现场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以及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补正、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整改等不计入时限。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煤矿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与网上申请材料一样的纸质材料一份交发证机构;延期或变更的一并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发证机构;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附件4: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附件5: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受理联系人:苏广平
联系电话:0471-5221718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c座406
审核联系人:李杰
联系电话:0471-52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