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能源局机构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2〕13号),经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自2022年6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为规范审查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受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特殊约定的除外)。
四、受理条件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十九条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企业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文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资源出让协议、采矿许可证等);
(二)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四)经自然资源部门评估备案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根据不同煤矿灾害类型主要包括: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或瓦斯等级预测报告、防突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等)。
五、办理程序
(一)煤矿企业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预审(受理)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人员组织专家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四)业务承办处室集体审议,提出拟办意见;
(五)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六)业务承办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办理批文。
六、办理时限
新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扩建项目和改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专家审查、设计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办理地址、时间及m6米乐平台注册的联系方式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c座419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471-5222023 5222017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471-6659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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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0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能源局机构编制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2〕13号),经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自2022年6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为规范审查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受理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特殊约定的除外)。
四、受理条件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十九条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企业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文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资源出让协议、采矿许可证等);
(二)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四)经自然资源部门评估备案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根据不同煤矿灾害类型主要包括: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评估报告或鉴定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或瓦斯等级预测报告、防突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等)。
五、办理程序
(一)煤矿企业通过“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预审(受理)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
(三)审查人员组织专家对受理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四)业务承办处室集体审议,提出拟办意见;
(五)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六)业务承办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办理批文。
六、办理时限
新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扩建项目和改建项目: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其中,专家审查、设计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办理地址、时间及m6米乐平台注册的联系方式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发展大厦c座419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0471-5222023 5222017